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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

2025-04-29 14:37
中聚集团
在企业转让领域,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着与普通企业不同的特殊规则。了解这些规则对于进行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同时中聚企服可以凭借专业的服务团队,为您在这类复杂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供全程支持和帮助。

新三板股权转让特殊规则

转让方式

新三板企业的股权转让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转让方式。例如,A新三板企业采用做市转让,有多家做市商为其提供报价服务,投资者可以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交易。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对申报指令进行集中撮合成交。基础层公司每个转让日的 9:30、10:30、11:30、14:00 撮合一次;创新层公司每个转让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每 10 分钟撮合一次。比如 B 新三板企业属于基础层,在上述特定时间进行集合竞价撮合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

新三板对投资者有严格的适当性要求。对于机构投资者,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可以参与新三板股权转让。对于自然人投资者,需要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并且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例如,投资者 C 想要参与新三板企业的股权转让,就需要满足上述相应的条件。

信息披露

新三板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股权转让事项,包括转让的原因、转让的价格、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例如,当 D 新三板企业发生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重大事项时,就需要按照要求在指定平台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特殊规则

限售期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限售规定。对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E 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份;F 上市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时需要遵守每年不超过 25%的规定。

权益变动披露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比如,投资者 G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H 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 5%时,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例如,I 公司想要收购 J 上市公司,当 I 公司持有 J 公司 30%的股份后如果还想继续增持,就需要发出要约收购。要约收购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包括要约的期限、要约的价格等都有明确要求。 中聚企服拥有专业的团队,熟悉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在整个转让过程中,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您评估转让的风险和收益;协助您完成各项手续的办理,包括信息披露、权益变动申报等;还能为您把控法律风险,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选择中聚企服,让您的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更加顺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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